(一)劃出的職能
1、將參與村鎮建設規劃的職能交給省建設廳;
2、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能交給省環境保護局。
(二)劃入的職能
1、原由省水利廳承擔的全省漁業管理和漁政監督管理的職能;
2、原省政府農村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的全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職能、收集反饋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的職能、起草農業經濟工作政策性文件的職能。
(三)強化的職能
1、加強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工作,引導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
2、加強農業產業政策的研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
3、加強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4、加強對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情況綜合和有關業務的協調與指導。
(四)轉變的職能
1、有關參與主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工作的職能,調整為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的建議;
2、有關農用物資價格及農村信貸、稅收與財政補貼政策職能,調整為研究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3、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職能,調整為預測并發布農業生產資料的年度和中長期供求情況和品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