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原農谷創新發展,建設國家現代農業科技創新高地,推動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原農谷的發展促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原農谷,包括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全域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新鄉縣、獲嘉縣、延津縣、原陽縣部分地區以及擴展區域。
第三條 中原農谷應當聚焦種業、聚集資源、聚力創新、聚合帶動,建設國家種業科技創新中心、現代糧食產業科技創新中心、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農業對外合作交流中心、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智慧(數字)農業示范區。
第四條 中原農谷的發展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創新驅動、市場引領、多方參與、開放合作、綠色低碳的原則。
第二章 體制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級主導、市級主責的原則,創新管理體制機制,科學設置建設體系架構,形成上下共同推進合力,建立常態化協調機制,解決中原農谷發展促進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中原農谷實行管理委員會加公司的建設運營模式。
中原農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原農谷管委會)作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中原農谷發展規劃、具體計劃;
(二)負責中原農谷資源統籌、種業聚集、科技創新、產業培育、招才引智、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等管理工作;
(三)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權限;
(四)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創新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對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試的體制機制;
(五)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原農谷投資運營公司由省、市共建,負責中原農谷整體開發運營,承擔產業投資、科創服務、招商引資、土地一級開發、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其運營等職能。
中原農谷管委會應當對中原農谷投資運營公司實施領導和業務管理。
第八條 中原農谷專家咨詢委員會應當發揮智庫作用,根據國內外種業發展動態,研究種業規律與趨勢,協助中原農谷把握發展方向、規劃中長期建設布局,為中原農谷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中原農谷管委會重大決策事項應當由專家咨詢委員會提供決策咨詢,提高決策的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完善對中原農谷的支持措施,加強與中原農谷管委會的工作銜接、業務承接,在項目報批、資金申請、要素保障、信息流通等方面,實現政策直達、需求直報、業務直通。
第十條 新鄉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中原農谷管委會。
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關要求,統籌中原農谷政策落實、措施制定、資源整合、土地利用管理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導建立健全中原農谷管委會與屬地管委會、當地人民政府的溝通協商機制,解決中原農谷發展促進中的權責劃分、執法合作等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中原農谷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商務、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以及氣象、海關等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中原農谷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科技創新體系
第十二條 中原農谷應當聚焦發展農業新質生產力,統籌整合平臺、基地、人才、項目、資金等創新資源一體化配置,構建以需求為牽引、市場為導向、多方參與、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全要素創新體系。
第十三條 中原農谷應當圍繞種業開展基礎理論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生物育種、智慧育種的應用和布局以及重點品種選育研究,實現關鍵技術和新品種選育的重大突破。
第十四條 支持在中原農谷高標準建設種質資源庫(圃、場),征集國內外種質資源,拓展種質資源基礎,建立表型數據庫、基因型數據庫和種質資源大數據平臺,把中原農谷建設成為以農業種子、種苗、種畜(禽)為重點的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示范基地,為種業研發創新提供源頭支撐。
第十五條 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參與,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種業龍頭企業在中原農谷建立以種業創新為主的新型研發機構。完善服務、優化機制,推進種業領域創新平臺建設,實現研發平臺體系化、高級化、智能化。
支持國家生物育種產業創新中心、神農種業實驗室、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原研究中心等建設重大公共研發平臺,為各創新主體開展種質資源挖掘保護與創新利用、育種技術創新、新品種選育等提供一流的基礎條件。
支持中原農谷組建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種業創新龍頭企業以及各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高能級創新聯合體。
第十六條 中原農谷應當進行種子產業技術基礎研究,在計量標準、質量檢測、成果轉化、科技信息等方面形成現代化種業技術體系。
第十七條 采取政府推動和政策驅動相結合的方式,引導省內外相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入駐中原農谷,或者在中原農谷布局科研平臺、實驗基地、產業技術研究院和研究生培養中心等,形成國內外一流的種業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和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集群。
第十八條 中原農谷應當引育種業領域高端人才,依托國家、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加快引進和培育一批國際學術前沿的科學家、學科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加強與國內外農業領域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通過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引進特聘研究員、訪問學者以及聯合培養研究生等形式打造一批高層次研究人才。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原農谷開展科研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引進培養等方面先行先試。
中原農谷應當統籌推進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完善科研組織體系,創新科研組織方式,打造環國家生物育種產業創新中心為內核的創新生態系統,引領創新活動高質高效開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中原農谷建立穩定的專項科技研發投入機制,加大對中原農谷種業及相關產業的科技創新投入。
支持中原農谷建立激勵種業及相關產業創新的項目管理機制,賦予中原農谷獨立的科研項目管理權。
中原農谷應當深化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
第四章 種業培育發展
第二十一條 中原農谷應當以市場和商業化成果為導向,以種子、種苗、種畜(禽)為重點,構建商業育種體系,培育優質高產、資源高效、環境友好、營養強化的突破性新品種。
第二十二條 采取多種措施支持國內頭部種業企業、跨國企業在中原農谷建設一批區域研發總部或者國際合作平臺,打造種業企業總部基地。
支持入駐中原農谷種業企業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推動設立政企聯合科技研發基金,引導、帶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到種業創新領域,形成多方參與的種業創新機制。
第二十三條 支持種業企業加大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合作,圍繞糧食、油料、畜禽、果蔬、食用菌、水產、花木等重點領域開展育種。
第二十四條 支持種業領域的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在中原農谷轉移轉化。
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機制,探索種業新品種、知識產權許可、作價入股、盈利分成等多種轉化模式,搭建種業等核心科技成果轉化與知識產權交易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利用。
支持中原農谷種業企業積極承接種業領域最新科技成果,與技術原創單位深度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速度和產業化,盡快培育出更多良種。
第二十五條 中原農谷應當結合高標準農田示范區建設,按照國內外一流繁種制種基地標準分區域規劃優勢作物繁種制種區,根據各地自然資源稟賦在全省推動布局建設其他優勢農作物特色繁種制種基地,形成以育種家種子和原種生產為主、全省統籌分布式建設原種和良種生產基地的種業基地格局。
積極推進繁種制種基地、種子倉儲、種子加工等基礎設施設備的標準化建設,鼓勵推廣使用高效、安全制種采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中原農谷大型優勢種業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推進種業企業兼并重組,組建大型育繁推一體化種業集團,提升企業集中度,增強種業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七條 支持國家生物育種產業創新中心、神農種業實驗室、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原研究中心、種質資源庫(圃、場)等發揮公益屬性,為中原農谷的種業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為中原農谷科技成果的落地推廣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中原農谷種業大數據應用平臺,建立信息可追溯體系,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促進資源精準配置,為種業研發、育種、制種、銷售提供全方位專業化、智能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網絡,支持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農技推廣模式,示范推廣各類新品種、新技術;采用產業鏈推廣模式,有序銜接新品種、新標準、新技術;建設網絡推廣平臺,打造農業專家推廣服務系統。
第五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原農谷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中原農谷的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中原農谷發展規劃,作為中原農谷規劃建設的主要依據。
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中原農谷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原農谷詳細規劃。
有關部門在編制與中原農谷建設有關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與中原農谷發展規劃和中原農谷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一條 中原農谷管委會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發展規劃和新鄉市人民政府的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推動以種業創新為引領的第一、第二、第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中原農谷管委會應當編制和實施中原農谷種業及相關產業創新發展規劃,明確中原農谷創新發展的主攻方向、目標任務、支持政策、激勵手段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中原農谷屬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功能布局,統籌安排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力度,創新土地管理和供應方式,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
在中原農谷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
第三十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種質資源保護、關鍵技術攻關、品種選育、加工倉儲等所需的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掛牌認定并給予優先保障;對開展田間試驗和種子、種苗、種畜(禽)繁育用地給予傾斜支持;為中原農谷種業基地建設,開辟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用地審批綠色通道。
第三十五條 中原農谷屬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中原農谷管委會應當統籌中原農谷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建設與管理,完善配套服務功能,推動區域一體化布局,實現聯動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 中原農谷應當根據種業研發實際需要,完善隔離檢疫、冷鏈物流、電商倉儲等配套設施,建設標準化種子、種苗、種畜(禽)交易市場,為種業產業發展提供基礎支撐。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促進中原農谷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在資金安排、財稅支持、金融服務、土地使用、人才引育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對中原農谷發展促進給予支持保障。
第三十八條 支持中原農谷常態化暢通人才引進綠色通道。
對中原農谷精準引進具備國內外一流水平的頂尖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對于入選國家、省級人才項目的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可以在獎勵補貼、科研經費、團隊建設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中原農谷事業單位在編制總量范圍內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不再進行前置備案和審批,簡化招聘程序,在編制使用、崗位設置、招聘方案、考試考察、聘用辦理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第三十九條 支持在中原農谷構建多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加強國家頂尖人才后備隊伍的遴選和培育,加強青年農業科技人才培育和使用。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創建聯合育才機制,支持高等院校在中原農谷建立育種實訓基地,鼓勵種業相關專業畢業生到中原農谷就業。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院??蒲腥藛T以掛職、兼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在中原農谷從事科技創新或者離崗創業,在規定年限內保留人事關系和基本工資,并享有參加職稱評審、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原農谷建設。
對中原農谷重大科創項目、涉農龍頭企業,省、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統籌相關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貼息、投資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融資支持和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進入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域。
第四十二條 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對中原農谷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育種基地、農業科技園區等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
引導金融機構持續加大中原農谷信貸投放和農業保險業務服務力度。支持將中原農谷優質企業納入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重點培育。
推動創設中原農谷民營企業信用保護工具,幫助民營企業通過信用增進實現債券發行融資。
第四十三條 支持中原農谷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和進口保稅倉庫,促進涉農跨境貿易相關產業向中原農谷集聚。
推動糧食等功能性口岸業務向中原農谷拓展,支持設立進境植物種苗隔離檢疫圃、檢疫實驗室。
第四十四條 中原農谷屬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積極推動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經營主體流轉、托管土地。
第四十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原農谷種業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加強動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執法,依法從嚴從重打擊侵權、假冒及無證經營行為,增強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
支持中原農谷建設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為中原農谷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提供知識產權申請、運用和保護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中原農谷應當立足區位優勢和政策優勢,堅持開放發展,加強與國內外一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合作,實施農業科技引進來、走出去戰略,拓展對外開放領域,持續開展農業全方位國際合作交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規劃的;
(二)阻撓、限制種業科技研發、創新創業活動,或者打壓、排擠相關人員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河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