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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發布日期:2009-02-25 10:30 來源:新品種保護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品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國家林業局確定和公布。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受理、審查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受理和審查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申請,組織與植物新品種保護有關的測試、保藏等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承辦與植物新品種保護有關的國際事務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四條 《條例》所稱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種子(包括根、莖、葉、花、果實等)以及構成植物體的任何部分(包括組織、細胞)。
    第五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的職務育種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分配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離開原單位后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利用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育種資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除前款規定情形之外的,為非職務育種。
    第六條 《條例》所稱完成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品種權申請人、品種權人,均包括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在同一日分別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植物新品種育種的證據;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申請。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批準。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國家林業局登記,并由國家林業局予以公告。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林業局可以作出或者依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
   (一)為滿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
   (二)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或者實施不完全,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請求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家林業局提出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各一式兩份。
    第十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請求國家林業局裁決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決請求書,并附具不能達成協議的有關材料。國家林業局自收到裁決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授予品種權的,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條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和《條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屬或者種的植物品種,自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經育種人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不超過4年的,視為具有新穎性。
    第十三條 除《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種命名: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二)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三)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四)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知名組織的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屬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品種,如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注明,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按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辦理,并通知申請人;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需要保密而申請人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請辦理,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向國家林業局提出品種權申請和辦理其他品種權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向國家林業局申請品種權或者辦理其他有關事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為兩個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書面確定一方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品種權時,應當向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國家林業局規定格式的請求書、說明書以及符合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照片各一式兩份。
    第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的照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說明申請品種權的植物品種的特異性;
   (二)一種性狀的對比應在同一張照片上;
   (三)照片應為彩色;照片規格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照片應當附有簡要文字說明;必要時,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黑白照片。
    第二十條  品種權的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不予受理:
  (一)內容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字跡不清或者有嚴重涂改的;未使用中文的。
    第二十一條  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送交申請品種權的植物品種和對照品種的繁殖材料,用于審查和檢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種子的,申請人應當送至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指定的保藏機構;送交無性繁殖材料的,申請人應當送至植物新品種辦公室指定的測試機構。
    申請人逾期不送交繁殖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應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不能滿足測試或者檢測需要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交。
    申請人三次補交繁殖材料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與品種權申請文件中所描述的該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相一致;最新收獲或者采集的;無病蟲害;未進行藥物處理。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已經進行了藥物處理,應當附有使用藥物的名稱、使用的方法和目的。
    第二十六條  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收到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據。
    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對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經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并報告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報告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對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在品種權申請的審查期間和品種權的有效期限內,應當保密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申請品種權或者要求優先權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 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品種權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品種權申請之后,又向外國申請品種權的,可以請求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符合條件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申請人撤回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撤回申請,寫明植物品種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第三十一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將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國家林業局登記。
 

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批準
 
    第三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對品種權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
    第三十三條  一件品種權申請包括二個以上品種權申請的,在實質審查前,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其申請未進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放棄。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保留優先權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請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條  經初步審查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品種權申請,由國家林業局予以公告。
    自品種權申請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品種權申請文件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三十七條  經實質審查后,符合《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由國家林業局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向品種權申請人頒發品種權證書,予以登記和公告。
    品種權人應當自收到領取品種權證書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領取品種權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第一年年費。逾期未領取品種權證書并未繳納年費的,視為放棄品種權,有正當理由的除外。品種權自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員會)由植物育種專家、栽培專家、法律專家和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組成。
    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林業局主要負責人指定。
    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根據復審委員會的決定辦理復審的有關事宜。
    第三十九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符合國家林業局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材料。復審請求書和證明材料應當各一式兩份。
    申請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品種權申請文件,但修改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四十條  復審請求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復審請求人可以在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放棄。
    第四十一條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章 品種權的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品種權在其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其終止日期為:
   (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 自聲明之日起終止;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年費的,自補繳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
   (三)品種權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檢測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局予以登記,其品種權自登記之日起終止;
   (四)經檢測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自國家林業局登記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應當向復審委員會提交國家林業局規定格式的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材料各一式兩份,并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第四十四條  已授予的品種權不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復審委員會依據職權或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請求宣告品種權無效。
    宣告品種權無效,由國家林業局登記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復審委員會就一項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已審理并決定仍維持品種權的,請求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無效宣告請求書之日起15日內將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副本和有關材料送達品種權人。品種權人應當在收到后3個月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未提出的,不影響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四十七條 復審委員會對授權品種作出更名決定的,由國家林業局登記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通知品種權人,更換品種權證書。
    授權品種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權品種名稱。
    第四十八條 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七章 文件的遞交、送達和期限  
    第四十九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五十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并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
    外國人名、地名和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科技術語,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可以打印,也可以使用鋼筆或者毛筆書寫,但要整齊清晰, 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五十二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各種文件和有關材料的,當事人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郵寄。郵寄時,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提交日。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外,以收到日為提交日。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向當事人送達的各種文件和有關材料的,可以直接送交、郵寄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送達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送達當事人。
    依本條第二款規定直接送達的,以交付日為送達日;郵寄送達的,自寄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視為送達。
    第五十三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耽誤《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多不得超過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可以向國家林業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請求恢復其權利。
    第五十五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第八章 費用和公報  
    第五十六條 申請品種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審查費;需要測試的,應當繳納測試費。授予品種權的,應當繳納年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繳納本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費用的,可以向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直接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不得使用電匯。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注明申請號或者品種權證書號、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費用名稱以及授權品種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時,以匯出日為繳費日。
    第五十八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品種權申請的同時繳納申請費,也可以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按照規定應當繳納測試費的,自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放棄。
    第五十九條 第一次年費應當于領取品種權證書時繳納,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第六十條 品種權人未按時繳納第一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通知品種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年費的25%的滯納金。
    第六十一條 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3年內,當事人繳納本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費用確有困難的,經申請并由國家林業局批準,可以減繳或者緩繳。
    第六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定期出版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品種權申請、授予、轉讓、繼承、終止等有關事項。
    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設置品種權登記簿,登記品種權申請、授予、轉讓、繼承、終止等有關事項。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查處《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時,適用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條例》所稱的假冒授權品種,是指:
   (一)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的;
   (二)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的;
   (三)以非授權品種冒充授權品種的;
   (四)以此種授權品種冒充他種授權品種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授權品種誤認為授權品種的。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受理的,應當向國家林業局報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證明材料。國家林業局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中止或者終止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復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關系的。
    審查人員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決定;復審委員會人員的回避,由國家林業局決定。在回避申請未被批準前,審查和復審人員不得終止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任何人經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同意,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告的品種權申請的案卷和品種權登記簿。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已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放棄品種權申請的材料和已被放棄、無效宣告或者終止品種權的材料,由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予以銷毀。
    第六十八條 請求變更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應當向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提出變更理由和證明材料。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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